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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打掉他人门牙 获罪判刑拘役四月

  发布时间:2013-05-24 15:03:13


2013年4月18日,我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寻寻衅滋事案件,刘某因无故打掉他人两颗门牙,被依法判处寻衅滋事罪,拘役四个月。

刘某系青冈县祯祥镇农民,因做生意经营有方颇为富裕,逐渐结交了一些有钱有势的人。刘某认为自己财大气粗,身后有人,平日就大大咧咧,看谁不顺眼,想打打想骂骂,仗着自己拳头硬就对别人横挑鼻子竖挑眼。2013年2月16日晚22时许,刘某与张丰(化名),在烧烤店与人发生争执,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双方平息。但民警离开现场后,刘某与张某又回到烧烤店,与烧烤店的老板李冰(化名)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刘某将烧烤店老板李冰的门牙打掉两颗,后经法医鉴定李冰的伤情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家人已与被害人李冰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赵兵予以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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