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决算信息公开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10-26 09:44:19


  为贯彻落实司法公开的原则,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试行)》、《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二条 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实体内容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布。以各业务部门为单位,2014年1月1日起裁判文书上网30%,2014年7月1日起上网60%,2015年1月1日起裁判文书全部上网。

    第三条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 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涉及重大政治、外交、民族、宗教、社会稳定等敏感问题的;

     (四)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五)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代替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六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对相关信息按下列方式进行技术处理: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保留其姓名、性别,其余信息(包括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信息等个人信息)删除;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保留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其余信息(包括银行账号等)删除;

    (三)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应当删除;

    (四)证人的姓名可以用“姓+某或某某”的方式表达,其余信息删除;

    (五)证据涉及隐私或者犯罪细节、侦查手段的,应当对文字进行处理,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

    (六)其他依法不能公开,或公开可能产生重大不良后果的信息内容应当删除,或者用不能推断其真实信息内容的符号代替。

    第七条 为方便查询检索,承办人应将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规范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等。

    第八条 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在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批审定上传工作,业务部门4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批,审管办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信息中心1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未经审批的裁判文书不得在互联网公布。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应对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认真审阅,对相关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制作目录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可在互联网公布的范围,以及是否存在本细则第四条所载的情形;

    (二)格式是否规范、语句是否通顺、标点符号是否正确、是否有错别字;

    (三)拟在互联网公布的文书与原文书内容是否一致;

    (四)是否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一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发现存在笔误的,由承办人或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后,将补正裁定按前述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更改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事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各承办部门应当经常关注网民对裁判文书的评论,对涉及本院裁判文书的网民意见和疑问及时予以回应。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各承办部门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院长阅批后,在网上回复网民;网民是当事人的,各承办部门应当通知其进行判后答疑;当事人要求进行再审的,应告知其按法定程序申请或申诉。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发布登记簿,按照案号顺序对每件案件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登记,对经审核决定不予上网公布的应注明理由;对网民提出意见和疑问的,应将网民意见、疑问和答复情况做详细记载。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对上传文书的质量共同负责。经审管办最后审定时,仍然存在问题不符合规定的,依照《明水县人民法院质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倍处罚;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纠正。不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审管办要严格审查拟上网的裁判文书,因工作不认真出现错误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经审定的上网裁判文书,要及时准确的上传,由于工作不认真、疏忽,造成上传不及时、上传失误的,要追究上传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审管办应对全院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逐月通报各业务部门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确保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八条 条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文章出处:最高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