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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智障女 被判四年刑

发布时间:2015-12-29 10:33:00


近日,青冈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智障女案件。被害人马某某系青冈县民政镇文治村郭秧子屯居民。马某某因童年患病,导致智力障碍。2013年8月26日至29日马某某在青冈县民政镇光荣村夏家屯其姐姐马娟家帮忙。被告人王某也同时在马娟家帮忙。王某发现马某某智障,便产生与马某某发生性行为的想法。2013年8月29日15时许,王某以给马某某买好吃的为由,将马某某领到柞岗镇奋斗村王刚的姐姐家中,因王某的姐姐长期在外打工家中无人,王某于当天晚上在其姐姐家东屋火炕上与马某某发生了两次性行为。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被害人马某某阴道纱上检出的精斑,15个STR分型与王某相同,似然比为1.77×1019倍。经大庆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卫能力。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害人马某某系智障者而与马某某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对象是无性自卫能力的妇女,可酌情从重处罚; 2、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最后判处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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