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汇款 主张不当得利被驳
发布时间:2016-01-11 09:43:34
王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家住在黑河的李某,经过几次聊天,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三次向李某汇去了三万元。2013年10月份,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之前的三万元。庭审中,王某称2011年年底,李某对其表示要投资经营店铺,于是要求王某借款给她。王某遂通过银行转账借了3万元给李某,之后发现李某不打算还款,就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还款。而李某则辩称,二人确系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双方是恋人关系并同居过。王某给其的3万元中有1万元用于双方同居期间购买家具,另外2万元则用于开设蛋糕店,但该3万元是王某赠予给李某的,而非借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对于3万元汇款系借款的性质不能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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