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孩子被拒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6-01-18 09:28:56
近日,青冈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探望权的民事案件。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李先生因婚后感情不和于2015年3月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之女随李先生生活,王女士每月享有两次探视孩子的机会。但是,离婚协议生效后,李先生拒绝其探视孩子,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每周享有一次探视孩子的权利,每周五晚上将孩子接走,周日晚上送回。经法院审理,王女士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支持了王女士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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