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街边小便行为反被伤
发布时间:2016-03-28 10:13:24
近日,青冈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4月23日晚9时许,被告人杨某与朋友在北环路一饭店吃饭,杨某酒后在该饭店旁边马路上随地撒尿,被害人于某路过时看见就上前说了一句。杨某便和同伴等多名男子(在逃)将于某拉进饭店进行殴打。经鉴定,于某的伤势为轻伤甲级。2014年5月11日,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打伤于某的事实。经法院主持调解,杨某赔偿于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于某的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于某的身体,并致于某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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