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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妻外遇暴力索赔

  发布时间:2013-09-25 08:13:42


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丈夫发现第三者后,与亲属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向第三者索要赔偿并取得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最终,令人同情的一方却站在了被告席。2月28日,黑龙江青冈县人民法院对吴某和尚某作出判决,二被告人均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寒露与丈夫苗壮(另案处理)自2007年起夫妻关系不和,2008年与李平相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09年3月15日,苗壮发现妻子和李平在其娘家,于是带领朋友吴某、尚某来到岳母家找妻子。三人在丈母娘家发现李平后,先是对其拳打脚踢,后来苗壮以李平破坏家庭和睦为由要求李平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采取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李平支付现金4万元苗壮威逼李平说出银行卡密码,吴某从银行卡支取现金5万元。4月1日晚,尚未给付的1万元由寒露提供担保后,李平才被允许离开寒露娘家。在此过程中,李平价值人民币11893元的黄金项链和钱包内3000元现金被抢走。4月26日,苗壮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所获财物退还。2010年11月9日、11日,吴某、尚某分别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尚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抢劫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二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具有过错,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其他的抢劫犯罪比较而言,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吴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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