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六岁的黄大爷,经人介绍与五十三岁的曹阿姨相识。相处月余,两人便确立同居关系,两个月后,又迅速分开,并因同居期间的经济支出闹起了官司。青冈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曹阿姨返还黄大爷人民币10万余元。这一场闪和闪离的“黄昏恋”,让原本平静温馨的“夕阳红”蒙上了一层阴影。
2011年9月,中年丧偶的黄大爷经人介绍,认识了离异的曹阿姨。两人一见如故,没几天,便确立了恋爱关系。10月28日,曹阿姨搬到黄大爷家中,开始了同居生活,俩人商定先共同生活一阵子再登记结婚,并约定将俩人的离退休金作为共同收入,共同使用黄大爷替曹阿姨偿还了同居之前的3万元债务,并将自己的两个存折交给郭阿姨保管。同居不到两个月,因曹阿姨怀疑黄大爷用情不专,两人数次发生争吵。不得已,双方只好解除同居关系,曹阿姨将自己的财物从黄大爷家搬出。结束同居关系后,黄大爷将曹阿姨诉至法院,称曹阿姨从他存折中取走11万余元,加上之前替她偿还的3万元,要求曹阿姨返还他14万余元。曹阿姨则辩称,那3万元系原告的“赠与”,不应予以返还;取走的11万余元,有5万元用作共同生活消费,有票据为证,不应返还。经审理,因原告替被告偿还3万元债务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故所谓的“赠与”不成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曹阿姨偿还黄大爷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