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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6-10-08 09:28:16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适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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