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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第二天夫向妻借款 离婚后应否归还?

  发布时间:2016-11-16 15:33:23


    问:张小姐与秦先生于2015年9月10日登记结婚,2015年9月11日,秦先生提出要向张小姐借款8万元用于其弟购房。当天,张小姐就将8万元现金交付给了秦先生,秦先生也向张小姐出具了借条。后两人因感情不和于今年的8月10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张小姐多次与秦先生交涉希望其能归还借款,但秦先生却声称这8万元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不应当归还。请问,张小姐能否要求秦先生归还借款?

  答:张小姐和秦先生的婚内借贷行为本质上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秦先生向张小姐出具了借条,结合双方的结婚登记时间以及出具借条的时间,应当认定该8万元属于张小姐个人,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且这8万元是张先生用于给其弟弟购买婚房而非用于与张小姐的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张小姐可以要求秦先生归还该借款。

  作者单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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