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人民法院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的要求,青冈县人民法院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权力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二、选任人数
经青冈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选任人民陪审员80名。
三、资格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4.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5.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期间由法院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五、程序和要求
1、报名方式
积极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征求公民个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县司法局推荐。
个人申请:由公民本人向司法局提出申请。
2、报名材料:
《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组织推荐表》一式两份(表格可登录绥化市司法局网站下载,也可到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取);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以上材料电子版发送至sfjjcwxj@163.com)。
3、报名时间:2018年11月6日—2018年11月9日。
4、报名地址:青冈县司法局人民办事中心1141室。
5、联系电话:0455-3220148
6、资格审查:由县法院会同县司法局进行审查。
7、任命:经审查合格,由法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颁发任命书,任期为五年。
人民陪审员应当接受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向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提交参加案件审理情况的报告。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青冈县人民法院解释。
青冈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