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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法院】土地承包致纠纷 执行介入解争端

发布时间:2019-05-09 16:50:38


【青冈法院】土地承包致纠纷 执行介入解争端

近日我院执行干警在执行一件13年的恢复执行案件,经过执行法官调解以及强制措施的综合运用终于取得了实效,为申请人取得了债权利益,保证了胜诉方的利益,也践行了执行不求人的诺言,维护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此案基本案情是原告邢某与邵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邵某自愿将自家土地135亩承包给原告,承包期限为15年,承包费金额2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交纳了土地承包款25万元。为保障合同的履行,被告贾某、冯某、马某为邵某的担保人,保证邵某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合同书上担保人处签字,保证邵某违约时,承担给付原告土地承包款25万元。因邵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土地承包款。

被执行人三人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依法认定保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申请人邢某将贾某、冯某、马某起诉至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执行法官的调解,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仍然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我院执行干警将冯某、贾某带到医院体检然后拘留。


经过在拘留所里的反省,被执行人认识到了欠债需要还钱,逃脱无济于事的道理,并主动联系家人将钱款交到法院还给了申请人,本案执行也算圆满结束。大家应提高法律认识,了解担保人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权利及法律义务的,在生活中为他人担保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需要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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