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冈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因债务人无力偿还4万元借款,经法官多次调解,由其担保人代为还款。3月7日,青冈法院执行局通报了案情。
2021年4月,青冈县居民郑某将任某、石某、肖某诉至青冈县人民法院。任某和石某为夫妻关系,二人向郑某借款4万元,肖某为其担保。借款期满后,任某和石某没有按时还款,郑某多次索要无果后,遂将三人诉至法院。

青冈法院于2021年4月8日对本案主持调解。经调解,双反达成如下协议:任某、石某于202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借款4万元。肖某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元旦已过,正式步入2022年,但是任某和石某还是没有归还欠款,郑某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9日,案件正式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兴亮亮在受理案件后,立即对被执行人任某、石某、肖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控,并前往被执行人任某、石某、肖某家中,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对其释法明理,明确告知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
经查,任某和石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人肖某有还款能力,经过多次的普法释法,肖某于2022年2月19日还清全部欠款,此案顺利执结。

通过此案,我们发现很多人对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的责任并不了解,甚至有些人稀里糊涂的就做了担保人。在此详细说明一番: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