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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青冈法院:银行贷款不还? 强制执行来帮忙

发布时间:2022-04-21 16:31:24


   2014年连某和单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冈支行小额贷款135000元,张某、许某、周某为其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约定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十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在执行合同期间,连某、单某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2016年10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冈支行将连某、单某、张某、许某、周某诉至青冈县人民法院。截止此时,被告连某、单某共欠款本息合计56992元。

   2016年10月经我院审理判决:被告连某、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冈支行借款本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20日,自2016年8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张某、许某、周某对上述应返还的借款本息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之后,被告连某和单某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直至2019年1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冈支行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执行干警盖晓宇对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多方查访,并与连某和单某多次联系,但是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进入僵局,最后只能终结执行。但是,盖晓宇并没有就此放弃,一直对该案进行定期的网络查控。终于,在2022年1月,发现担保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卡中有大笔资金入账,可供执行。执行干警立即恢复对此案的执行程序,成功冻结担保人名下的资金,并进行扣划。

   解决法院执行难,提高法院执行工作质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事关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律权威、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对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青冈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优化营商环境、强制执行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良好司法服务构建优良营商环境,确保执行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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