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褚某系同事关系,2016年9月7日,褚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在高某处借款40 000元,借款利息为一分,还款期限为2017年8月7日,同时出具欠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褚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现高某要求褚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022年4月13日,高某向青冈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青冈县法院工作人员了解案情之后向高某介绍法院一站式便民措施,高某表示同意接受青冈法院诉前委托调解。
调解员收到此案之后立即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高某、褚某因疫情原因无法到现场调解,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高某、褚某进行视频调解。

在调解员李月星合情合理的调解下,高某、褚某达成调解,同时,线上向青冈法院申请对案件进行司法确认调解有效。褚某于2022年4月29日前偿还高某借款本金40 000元,于2022年4月29日前支付高某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期间借款利息8000元;高某、褚某一致同意委托调解员向青冈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下一步,青冈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力打造服务更贴心、解纷更高效的“一站式”服务,打造分层递进、繁简结合、方便快捷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尽全力解决困扰老百姓多年的问题,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