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旨在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回首四年,青冈县人民法院不忘初心、继续前行,用司法智慧谱写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新篇章!

参加省高院组织的人民陪审员视频培训
青冈法院始终坚持丰富人民陪审员工作经验、倾听人民陪审员履职心声,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了解案件的具体审判和裁决过程,引导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贴近群众、以案说法,向更多的人讲解法律、宣传法律,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法治宣传员的作用,做好调解、化解矛盾,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法院、相信法律、信任法官,真正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持续提升。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下一步,青冈法院将继续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持续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提振精神,激发热情、凝聚力量,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