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年.案件质量提升】青冈法院:巧用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撤回起诉
发布时间:2022-05-07 09:23:45
案件当事人吕某、于某二人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无子女、无外债,但由于同居期间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继续生活,为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特申请法庭将保存在被申请人于修君处的存款17万元保全。为保证后续案件可以得到执行。
永丰法庭收到当事人吕某的申请,当日立即请示领导,撰写法律文书,当日就将申请人申请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后法庭积极与被申请人联系,向其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最后经过法庭的调解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最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现金8.5万元,申请人放弃其与被申请人同居生活期间的其他全部财产。
通过诉前保全,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避免当事人陷入诉累,即兼顾了法律的公正和效率,让当事人充分的感受到司法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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