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日,青冈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两位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非法从事旅客运输,经调查该车辆驾驶人蔡某在某市运送一名乘客到青冈县某乡镇,蔡某收取乘客一百元车费。蔡某无法提供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营运证明。该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青冈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作出责令停止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3月29日,青冈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青冈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对蔡某的罚款3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青冈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青冈法院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依法将蔡某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进行冻结。执行法官电话联系蔡某,告知已经冻结其名下的银行卡、微信,如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对生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蔡某被执行干警说服,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错误、牢记教训,并给付全部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