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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起贪念 换来牢狱苦

发布时间:2014-08-22 09:24:18


近日,青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罪案件。被告人付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郭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付某于2008年1月至2011年9月任黑龙江省青冈县某乡信用社主任,主要负责该乡信用社贷款的最终审批。任职期间付某于2010年9月份与被告人郭某合资共建玻璃拔丝厂,每人出资2万元用于建厂,并共同签字租用厂房。建厂过程中由于资金短缺,由被告人付某提意,二人共同商议找农户顶名贷款的方式骗取资金用于建厂。郭某找到同村村民村民王某、赵某、马某等五人联保为建厂贷款,在办理此笔贷款过程中信用社信贷员耿某调查贷款信誉时,发现赵、马两人不符合贷款条件建议不予发放贷款,被告人付某无视信贷员意见利用职务便利,明知此笔贷款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发放贷款173 000元,此款均用于共同建厂投资至今未还。经法院审理,付某和郭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告人积极返还赃款9万元。法院予以相应处罚。遂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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