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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丈夫婚内给同居女友的钱能要回吗?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2-07-22 08:47:31


   明明有配偶,还另找女友同居,齐某的行为有悖于伦理道德。近日,李某与其同居期间接受的钱款,被青冈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决返还齐某的妻子张某。


   张某与齐某于2019年8月15日在我省某市登记结婚。2021年6月,齐某与青冈的李某(化名)在京相识。在相处中,齐某和李某向对方如实说明了婚姻状况。随后,开始在北京租房同居。2022年初,张某发现了丈夫齐某与李某的关系。得知齐某与李某相处过程中,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向李某转款合计7.5万余元。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为齐某转账及为齐某交电话费合计近2万元,李某支出房租费、水电费、燃气费合计近1万元。在婚姻存续期间,齐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妻子张某的财产权利。妻子张某将李某列为被告、丈夫齐某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与齐某同居期间花掉的钱。


   青冈法院行政庭法官吕云龙近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本案中齐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同居生活是民法典禁止的行为。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李某,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李某明知齐某未离婚而与齐某同居生活,违背公序良俗,其接受齐某的金钱无法律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张某请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李某于本判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张某4.5万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文中除法官外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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