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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故意伤害案案例

发布时间:2014-08-27 08:48:53


                                      马某故意伤害案案例

                                    青冈县人民法院  王海燕

【要点提示】被告人马某系未成年人,2013年6月6日晚18时30分许,马某在青冈县第七中学初二三班教室,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将在教室座位上的李某腹部及前胸扎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十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系未成年人,且有悔过表现,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案例索引】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青法刑未初字第14号

【案情】

被告人马某,男,1999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9901076236,汉族,初中文化,学生,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劳动乡北斗村。2013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批准逮捕。11月6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2013〕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马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法定代理人李玉玲、辩护人王洪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害人李某(男,1996年10月22日出生)与被告人马某系青冈县第七中学初中三年级二班的同学,李某系纪律班长。2013年6月6日下午,马某因李某不让其在上课时说话,二人因此发生矛盾。为报复李某,下午放学后,马某到青冈县青冈镇中央商城楼下一“二元”店内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后返回学校。当日晚18时23分,马某趁下课后李某在座位上和同学聊天之机,用校服盖住拿水果刀的右手,绕到李某的背后,用左手从后面搂住李某的脖子,右手拿刀向李某的腹部扎了一刀,在向李某扎第二刀时,李某用右胳膊挡但没挡住,右侧前胸被扎了一刀,在马某扎第三刀的时候,刀将李某的右手划伤,之后马某逃离现场。李某被送往青冈县人民医院抢救。经青冈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被害人李某腹部开放性损伤;肝左叶贯通伤;胃左动脉破裂;小网膜破裂;泛发性腹膜炎;失血性休克,其伤情为重伤,十级伤残。

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马某在大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马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12.8万元;被害人及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青冈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时不满十五周岁,应当减轻处罚;2、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3、持凶器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且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又具备监管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马某系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同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他们不能客观的、理智的、冷静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已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所以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马某除了具备未成年人这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中能有认罪悔罪表现,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统计,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数居高不下,且呈低龄化发展和逐步趋于暴力犯罪的趋势,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近几年,宣传色情、凶杀、暴力的影视作品一度泛滥。由于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对好坏良莠缺乏全面的判断。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就会受好奇心的驱使,往往是“一看、二学、三堕落”。如我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时,在问及他们为什么要打仗,几人竟异口同声说蛊惑仔电影里就是这么演的。

第二,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第一课堂,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随着近年来人口流动比例的增大,尤其是不少家庭为了谋生父母双双外出务工,将子女托付给爷爷奶奶或亲属,使子女的管教工作存在严重的缺陷,使一些未成年人因失去了良好的管教条件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还有一些家庭虽然父母没有外出,但由于忙于自己的工作、生意而忽略了子女的教育,也是导致未成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策】

社会各方面,应齐抓共管,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的外部环境。一是要净化大文化市场。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打击力度,净化影视报刊文化市场,加大打击宣传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和音像制品,杜绝黄、赌、毒对未成年侵蚀。二是要加大对网吧、游戏室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该取缔要取缔、该关闭的要关闭、该处罚的要处罚,坚决避免不法网吧、游戏室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危害。三是要加强宣传和普法力度。使未成年人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抵制不良习气的能力,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四是加强社会治安,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外部诱因,为未成年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家庭是未成年人重要的学习、生活和活动主要场所,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心理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作为家长一定要作好子女的管理教育工作:一是要严格要求自己,以自己的言行影响子女的成长,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是要营造一个和睦的家庭氛围,给孩子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三是要关心子女,尤其是对于外出务工的家长,尽量不要父母双双外出,如果确实必须,应经常联子女,加强与子女的沟通,在满足子女物质需要的同时,应重视他们的思想和精神需要,采取正确的教育方法进行管教。

落实刑事政策,实行司法预防。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一是要探索庭审改革方式,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可有针对性地邀请学校教师、群团干部或其他从事未成年教育工作者介入庭审,实施心理矫正,从而打消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心理残余。二是应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中心作用。对于少年犯,社区矫正中心安排专人负责,跟踪帮教工作,建立帮教制度和帮教档案,对少年犯进行长期有效的跟踪帮教,促进其彻底改过自新,避免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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