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因经营种子商店缺少资金,通过朋友向苏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据,以及担保合同,将自己名下的一处面积约300平方米的商服楼房作为抵押并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当时约定,借款130万元,期限2015年5月7日至2017年5月6日,利率1.25分。这期间被告给付利息26.5万元,下欠13.8万元。至2017年5月6日共欠本息合计143.8万元。多次索要无果,2018年12月,苏某将周某和李某诉至青冈县人民法院。经青冈法院审理判决,苏某胜诉,周某和李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苏某本金130万元,利息68.4万元,且苏某对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

2019年2月,苏某向青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依法向周某和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
2019年6月17日,承办法官依法查封了周某和李某名下位于青冈县某小区面积约300平方米的商服楼房。6月21日,裁定拍卖该楼房,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书。后双方到达法院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于2019年7月做出评估报告,房屋作价182.47万元。
2019年8月,该房屋以145万元在淘宝网进行拍卖,但是无人问津。第一次拍卖流拍后2019年10月以130万元在淘宝网进行第二次拍卖,但还是无人拍下。最终,申请人苏某同意以130万元以物抵债接收房屋,并表示愿意放弃利息。被执行人周某和李某表示住到2020年6月自动迁出房屋交与周某。
本以为案件到此已经告一段落,但是直到2020年8月,李某和周某还是拒绝迁出房屋,承办法官向其发出强迁公告,并准备拘留李某,但是当时处于疫情时期,拘留所回复暂时不能接收拘留人员,本案只能暂时搁置,申请人苏某对此予以理解。
直到2022年7月,拘留所开放,承办法官联系李某到院,李某态度强硬,表示不能迁出。7月11日,我院对李某采取拘留措施。

7月18日,对李某进行提审,李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和申请人苏某和解,并搬出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