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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立案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4-08-27 09:12:59


                                青冈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立案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我院人民法庭立案工作,落实司法为民、便民诉讼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立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职责范围

第一条  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理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审查申请执行案件,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申请赔偿案件进行审查立案。

第二条  对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申诉听证,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再审立案。对院长决定再审或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进行再审立案登记。

第三条  负责审理应由本院管辖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办理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第四条  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办理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

第五条  依法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

第六条  核算预收案件受理费,办理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

第七条  对本院各类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督办,并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通报。

第八条  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做好上访老户工作。

二、案件立案程序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起诉状(自诉状)是否记明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性别、住所、联系电话,具体的诉讼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等基本情况。

(二)原告或自诉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代理权限是否明确。

(三)原告或自诉人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

(四)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民事案件,应主要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和被告是否明确,证实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合同、票证等证据或证证实原告权益被侵害和受损程度的证据。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条  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对原始证据和有关物证应出具收据两联,一联交付当事人,一联附卷。收据中应注明证据名称、收件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查人员和原告或自诉人签名或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回当事人签收。

第十一条  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案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次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书报庭长审批,由承办人、书记员制定并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由承办人报庭长审批立案。

对新类型案件,案情复杂疑难、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案件,社会关注影响较大的立案,应当报主管院长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在当日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核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预收案件受理费,应当出具诉讼费单据三联,一联交付款人,一联附卷,一联由财务部门留存。

第十五条  对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由立案庭庭长审查后,报由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  原告超过期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或虽然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未获批准的,经再次通知其在七日内交费,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经审核担保有效无误的,按《保全执行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对申请复议人提出复议申请的,组成合议庭复议审查。对申请复议有理的,撤销保全裁定;对申请复议无理的,通知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第十八条  对申请执行人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申请执行的,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受理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编执行案号,将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对不符合上诉条件的,应由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

三、其他

第十九条  对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确定的案件,由立案庭审查决定立案,由审监庭审理。

第  条  来法庭诉讼的当事人,由书记员统一立案,并告知当事人应知的举证须知,风险须知,示明权与相应的权利义务,并记录在卷。

第  条  法庭在巡回办案中,遇当事人诉讼,巡回办案的法官可在巡回办案中立案调解,调解成立的,回到法庭向庭长汇报,办理相关手续后,下发调解书,当时调解不成的,办案人回到法庭次日将相关材料及款项交给书记员,并办理立案程序。

第  条  书记员立案后,次日将卷宗转交庭长。庭长接案后二日内将卷宗分发审判员。

第  条  书记员在立案中所收取的款项在本周内存入当地金融部门,待报结案时一并交付法院办公室。

第  条  每月例会时,庭长将本月立案情况制表上报主管院长、办公室文书管理员、立案庭接待员各一份。此表包括案由、案号、当事人姓名、立案事件、结案时间、诉讼标的、承办的审判员、保结日起,同时将已结案件法律文书一并上报主管院长和立案庭。

第  条  书记员每月报表后,到主管院长处核对报结案件数量、报结案号、结案方式。

第  条  执行案件在本庭内单独立号,严格履行院里执行立案的相关规定,书记员每月报表时,将执行立案、结案表上报主管院长、立案庭接待员各一份,同时将执结案件卷宗交立案庭核实执结时限后归档。

第  条  书记员每月交给主管院长、办公室文书管理员、立案庭接待员的立案表要如实填报。

第  条  涉及土地纠纷、乡镇企业的案件,各法庭须向主管院长汇报,研究是否构成立案条件后决定是否立案,汇报、研究期限在七日内完成。

第  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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