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冈县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为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院党组会议事活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特制定如下议事规则:
第一条 院党组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
第二条 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并主持会议。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党组成员为会议参加人员,因会议内容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四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才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第五条 党组会议议事事项:
1、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工作部署,结合本院实际,提出落实意见。
2、研究和确定本院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问题。
3、审议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
4、讨论决定本院有关党务工作、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本院干部的奖惩、任免、调配、培训、晋职晋级和其他有关人事问题。
6、研究干部人选推荐问题。
7、研究决定党组自身建设问题。
8、需要院党组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院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及有关部门提出,书记决定是否提交党组研究讨论,提交事项的党组成员及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汇报准备,提出初步意见。
第七条 院党组会决定的事项,有关的党组成员应负责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也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查督促,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及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党组成员必须带头执行党组的决议和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执行中发现新的问题,除可在下次党组会上提出讨论外,不得有与决定相悖的言行。
第九条 对未能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后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十条 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的内容,除党组会认为可以公开外,都要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政工科负责纪录,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政工科牵头起草,党组书记签批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