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年】青冈法院:依法通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参加诉讼 确保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2-09-02 08:36:04
近日,青冈县人民法院受理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一案。经审查发现,被告人张某某独身一人,无法定监护人,且无合适成年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查发现,被告人张某某独身一人,无法定监护人,且无合适成年人到庭参加诉讼。为确保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法庭依法通知辖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人员到庭,办理相关诉讼事宜,并出庭参加诉讼;依法通知了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判后,将依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犯罪记录依法封存,免除其在入伍、就业时的犯罪记录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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