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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 青冈法院:法官温情执法 保护受害者权益

发布时间:2022-09-23 08:33:26


2020年7月,李某天受雇于李某鹏,驾驶重型自动卸货车在巴彦县某采石场运输石料。2020年12月2日,李某天在给车上蒙石料篷布时从车上意外摔落在地受伤,致使外踝骨骨折。伤后李某天在青冈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用26471.38元,已由李某鹏支付。李某天伤情经大庆油田总医院司法鉴定,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评定为十级伤残。李某天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某鹏承担自己全部损失155259.84元的70%即108681.89元,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因此案涉及车辆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该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天各项损失100000元。故李某天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标的86891.89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执行法官兴亮亮依法向李某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由于案件标的不大,加之二人之前还是雇佣关系,因为赔偿款产生了一点纠纷,执行法官兴亮亮决定通过释法明理,先和被执行人进行沟通。经过兴法官与被执行人的多次沟通,最终,被执行人李某鹏的态度终于软化,愿意支付这笔赔偿款,二人的关系也得以缓和,此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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