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欠款无证据 诉前调解解难题
发布时间:2012-02-29 09:39:13
张贺 赵国瑞
近日,青冈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调解了一起欠款纠纷。
安达市任民镇李某2009年借给同村王某4000元钱,因王某当时没有银行账户,李某于是将钱打入张某账户,由张某转交给王某。几个月后,李某因给爱人治病用钱,王某从外地通过邮寄的方式给付了李某3000元钱,并答应剩余1000元过段时间偿还。一段时间后,李某多次讨要,王某始终未支付剩余欠款。李某诉至法院,但因举证不能,被驳回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李某因爱人治病花去很多钱,无力承担聘请律师和上诉费用,故到任民法律援助站申请法律援助。在审核相关条件后,法援站工作人员认为符合援助条件,并予以受理。
受理后,法援站工作人员几次去大庆找到在那里打工的王某,向其讲述李某家的艰难处境。通过法援站工作人员的说服,终于感动了王某的良知,最终同意偿还剩余欠款,并亲自送还到李某家,两个人握手言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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