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冈法院《青冈县某食品公司企业破产重整案》成功入选全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破产重整案件常规管理人选定流程需要向债权人、债务人履行相关程序,再择期进行选定程序,进程较为复杂,耗费时间。将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权利交给债权人,提升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可以保障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充分、快捷行使权利。
申请人:青冈县某食品公司
审理法院:青冈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冈县法院)
青冈县某食品公司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青冈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青冈县某食品公司在该院审查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意见,青冈县某食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受理条件,裁定受理青冈县某食品公司的重整申请。
青冈县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召开推荐管理人听证会,经占已知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推荐,指定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担任青冈县某食品公司管理人。
后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组织已知债权人进行了申报,并制作重整计划,于2023年11月28日提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在表决期限内,有特定财产担保权债权表决组表决通过比例100%,所代表该组债权额100%;普通债权表决通过比例100%,所代表该组债权额100%;出资人组表决同意。以上债权组全部通过。青冈县法院认为:该重整计划所需表决的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合法,且重整计划内容完整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批准条件。裁定批准青冈县某食品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此案是我省法院首例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破产管理人案件,助推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是《黑龙江高院破产管理人指定管理办法(试行)》和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在破产案件中推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试行)》等指导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成功适用。青冈县法院针对小微企业特点,创新破产管理人选任模式,高效推动乡镇小微企业37天内重整成功,盘活企业资产1011.66万元,运用法治手段有效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兼顾“公正与效率”,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使小微企业焕发生机。此案的妥善处理,保障了原企业70余名职工就业,解决了相关系列民生问题,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达到了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同时,为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权责、监督等工作积累和提供了基层法院工作经验,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实际应用中更加完善、更加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和群众新的司法需求。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青冈县法院在办理青冈县某食品公司申请企业破产重整一案中,创新破产管理人选任模式,首次根据主要债权人推荐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通过法定程序对推荐的管理人进行选任,及时高效的推动破产案件审理进程。
本案中,青冈县法院高效推动乡镇小微企业37天内重整成功,盘活企业资产1011.66万元,运用法治手段有效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真正兼顾“公正与效率”,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使企业焕发生机。同时,保障了原企业70余名职工就业,切实做好了民生保障与社会稳定工作。
破产审判实践中,作为破产程序推进和具体破产事物办理的主体,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允许主要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模式,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降低破产成本,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是进一步推动破产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落实“”降本增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本案也是推进破产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以高质量破产审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