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
近年来,青冈法院贯彻“4+4+3”诉前化解道交纠纷新模式司法理念,开始探索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诉前调解中前置司法鉴定的可行性,积极构建“四方参与、四向调解、三个快速”的“4+4+3”道交案件诉前调解模式,缩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周期,为纠纷化解提速增效。
2月13日下午,青冈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发布会上,青冈法院审管办主任王国庆介绍了2025年“4+4+3”道交案件诉前调解新模式进展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青冈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宋丽丽主持新闻发布会。

2024年6月,杨某驾驶金箭牌两轮电动车行驶至哈兴石油服务区前时,与同方向行驶原告杨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青冈县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某系被告青冈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从事美团骑手工作,被告青冈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杨某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处投保了预约上门服务责任保险,该保险系美团专送骑手基础方案,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符合保险理赔条件。原告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合计花费20万余元。
2025年1月,青冈法院收到案件后,与负责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法官进行沟通,承办法官了解到杨某受伤,需要进行鉴定,安排工作人员做鉴定工作,在此期间承办法官贯彻实行道交案件诉前调解模式,积极沟通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负责鉴定工作人员通过向所有当事人送达质证通知书,进行庭前质证,经质证对证据无异议,上传材料摇号选择鉴定机构,最终确定在绥化进行鉴定。但主审法官依旧不放弃,努力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经过主审法官的反复沟通,原被告双方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均统一了调解意见,促成双方和解,并且约定在2025年2月12日前合计给付杨某各项损失合计130000元。
近年来,诉至法院的涉鉴定型案件不断增多,一般具有各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对单方寻求鉴定机构信任不足等特点,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青冈法院在司法领域不断实践创新,探索“4+4+3”诉前化解道交纠纷新模式”机制建设。因“诉前鉴定”由法院技术部门牵头,在各方当事人共同见证下选定鉴定机构,具有公开、透明、权威的特点,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更加认可,“诉前鉴定+调解”双向发力,最终推动本案矛盾纠纷真正化解在诉前、在前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