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工作,加强外部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提高办案质量,根据相关规定,就罪犯李雪芹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26日立案审理,现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雪芹,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汉族,无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芦河镇红星村兴隆屯一队。因本案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5年10月2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7日被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青冈县公安局于2025年11月5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因其具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黑龙江省绥化市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25年11月6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6年1月4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6年1月2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二、简要犯罪事实
2025年10月20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李雪芹无证、酒后驾驶吉AW19K6号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青冈县芦河镇义发村南二道街去芦河镇道东侧王岩超市,行驶至与黑大公路交叉口处自西向东左转弯时,所驾车辆前部、右前部与宫彦付驾驶的黑M612032号铃木牌三轮电动车左部相撞,致宫彦付受伤。经绥棱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宫彦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雪芹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雪芹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三、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
罪犯李雪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
在交付执行过程中,绥化市看守所以罪犯李雪芹患有重大疾病为由,不予收押。罪犯李雪芹向我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五、提出意见
1.提出意见的方式: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就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事宜通过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意见。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提倡属本人真实姓名。
2.提出意见的要求:提出意见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六、公示时间及联系庭室、联系方式
1.公示期限:2026年6月29日至2026年7月3日。
2.公示联系庭室和联系方式:青冈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青冈镇昆仑大道北青冈县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455-3236803)。
青冈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