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工作,加强外部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提高办案质量,根据相关规定,就陶桂茹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26日立案,现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罪犯基本情况
陶桂茹,女,1959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满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同心乡同心村五委,住青冈县宏博楼西四门。因本案于2025年12月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12月12日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6年1月19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6年3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二、简要犯罪事实
陶桂茹在青冈县青冈镇宏博楼西四门商服经营一家“舞夜保健品”商店。陶桂茹在曾因违法销售保健品被刑事处罚的前提下,仍通过非正规渠道从上门推销员处进购壮阳类保健品并对外销售。2025年10月26日16时许,陶桂茹在商店内将一粒壮阳药以2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青冈县居民周某,后周某报案。经鉴定,陶桂茹在售的每粒坚、美国V8等多种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三、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
一、陶桂茹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没收陶桂茹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上缴国库;三、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每粒坚、美国V8、极品伟哥、OrgaZFN瓶装、OrgaZFN盒装、美国伟哥、Viogour800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四、陶桂茹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
判决生效后,本院决定将陶桂茹收押执行刑罚,并通知青冈县公安局执行。公安机关将陶桂茹押送至绥化市看守所执行,经入所前体检,绥化市看守所以陶桂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为由不予收押,并向我院出具了《不予收押通知书》(绥化看不收字[2026]32号)。为此,罪犯陶桂茹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五、提出意见
1.提出意见的方式: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就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事宜通过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意见。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提倡属本人真实姓名。
2.提出意见的要求:提出意见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六、公示时间及联系庭室、联系方式
1.公示期限:2026年6月29日至2026年7月3日。
2.公示联系庭室和联系方式:青冈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青冈镇昆仑大道北青冈县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455-3236803)。
青冈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