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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跨越十余载 先行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6-08-05 14:41:13


   近日,青冈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历时十余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有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随某某已是古稀老人。2010年,王某某、于某某、杨某某三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随某某借款45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借款后,三名被告仅支付两年利息,剩余款项迟迟未能清偿。多年间,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无奈之下,随某某向青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名被告偿还本金45000元及利息44550元,本息合计89550元。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李磊充分考虑案件时间跨度久、双方分歧较大的实际情况,优先开展先行调解工作。法官认真梳理案件事实,耐心向各方当事人讲解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兼顾法理与情理,劝导双方换位思考。 

 

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于某某、杨某某于2026319日前一次性给付随某某本息共计50000元,随某某自愿放弃其余利息请求。若三名被告未能按期履行,则按照月利率1%支付自2012521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温馨提示    

民间借贷双方应当妥善保管借条、转账记录等凭证,及时主张自身合法债权。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发生借贷纠纷,诉讼调解是高效化解矛盾的途径,既能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也有利于维系各方关系。若达成调解协议后义务人不按期履行,权利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王宝    

文章出处:青冈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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