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事实确认,是群众办理工龄核实、社保登记、退休手续的重要法律依据。很多早年改制企业职工、退役军人,因年代久远、档案材料不全、机构改革更迭等原因,历史用工事实难以佐证,给后续政务业务办理带来阻碍。近日,青冈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一纸生效判决固定多年用工事实,为退役军人办理社保相关业务扫清障碍、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原告王某系退役军人,1990年12月应征入伍,1994年6月退伍后分配至青冈县某全民所有制粮食企业参加工作,在岗兢兢业业工作至2004年12月,后按照国家政策买断工龄,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时隔多年,王某在前往人社部门办理社保相关业务时,被告知需提供1994年6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劳动关系的法定认定凭证。虽有青冈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具的劳动关系情况证明,但依据人社部门相关工作规定,行政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仅认可劳动仲裁裁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作为合法有效依据。
无奈之下,王某先向青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因超出仲裁时效被依法不予受理。为固定自身合法用工事实、维护切身权益,王某最终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该公司1994年6月至2004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张贺细致核查案件细节,逐一审核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庭审中,被告企业对王某的入职时间、工作年限、离职原因等全部事实均予以认可。 原告提交的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个人完整职工档案、企业原始账册复印件、行业主管单位官方证明等多项证据,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完整闭环证据链,真实合法、有效佐证用工事实,法院依法全部予以采信。
经查实,涉案企业为原青冈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百分百控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王某退伍转业后入职该企业,全程接受单位日常管理、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依规领取劳动报酬,其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企业主营业务范畴,完全符合法定劳动关系构成要件。
综合全案事实与有效证据,青冈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在1994年6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