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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采光权,能否限制对方房屋的高度?】

发布时间:2014-11-25 10:39:47


问:钟某准备建一栋六层的楼房,邻居周某以建设楼层太高影响他家采光为由不让钟某施工,钟某说:“我在自家宅基地起房子,想起多高就起多高,你管不着。”请问:为了维护采光权,能否限制对方房屋的高度?

答: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风、通风、采光等方面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也就是说钟某应以不妨碍邻居周某住房采光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公工程建筑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由此可见,钟某是否妨碍了周某的采光权,可以申请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建筑标准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表明钟某建筑六层楼房将会侵犯到周某的采光权时,就可以限定钟某楼房的建筑高度。

责任编辑:杨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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