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2-02-29 13:22:06
近日,青冈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其中一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刚满16周岁,从2011年6月开始伙同他人持刀在本县城区抢劫两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及时通知被告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同时指定青冈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出庭为其辩护,因王某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针对被告人王某未成年的特点,侧重疏导,寓教于审,引导其正视现实,认识其行为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促使其认罪服法,同时进行法制教育及人生观教育,增强其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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