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上马路 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张祖旭 发布时间:2012-07-31 09:28:16
近日,青冈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董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6月20日晚22时许,被告人董某驾驶摩托车,沿黑大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门前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田某驾驶的轿车相刮,致田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董某驾驶摩托车逃逸,后被警方在案发现场附近抓获。经鉴定:董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85.2639mg/100ml,董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董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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