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一、为了规范案件的质量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及时纠正已结案件中发生的错误,充分发挥审判监督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监督工作实践,制定本制度。
二、审监庭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案件质量进行检查。
三、已报结的各类案件,必须要达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审监庭对本院已结的各类案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充分;
3、是非责任是否明确;
4、适用实体和程序法是否正确;
5、法律文书、笔录、卷宗质量是否规范;
6、诉讼费收缴是否合理。
五、审监庭对当月审结的案件进行报结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记入《案件质量检查登记表》,每月进行一次登记,并记入干警执法年终档案。
六、对于报结案件审查出的案件运行不规范,法律文书、笔录制作不符合规范要求,卷宗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一般性问题,检查人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各庭科应按要求及时纠正,完善卷宗,整改后准予报结。
七、对于报结案件检查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裁决不公等问题应适情况进行处理。(一)已经宣判送达的,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必须移送二审法院审理。(二)已经宣判送达的,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没有申诉的,但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审监庭应提请院长裁定中止原裁判文书的执行。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八、对检查中发现已结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应及时采取措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