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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分配,亲情重几何

发布时间:2015-05-18 10:42:35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土地不断被征收,由此而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也不断增加,影响亲情和睦。部分被征地农民将补偿利益分配问题放置于家庭亲情之上,放大了家庭、兄弟姐妹之间平时的各类恩怨,作为争夺更多补偿款的理由,从而直接损害了亲情关系。而法律固然可以调整补偿款这块蛋糕的分配,但更多的则需要亲人之间在利益面前算一算“亲情账”。

    赡养老人的儿女可多分补偿款

    广东省兴宁市大岭村的阿芹、阿英、阿梅、阿胜系四兄妹,随着三个妹妹的出嫁,哥哥阿胜耕种父母名下的责任田,在老人相继去世后主持家中的一切事务。2013年,国家征收老人遗留下的一亩责任田,并支付补偿款116454元。阿胜没有与妹妹商量,从村委会领取补偿款后据为己有。三个妹妹知悉后起诉至兴宁法院,认为责任田补偿款是遗产,要求每个人按份继承其中的四分之一。而哥哥在法庭上则认为,三个妹妹出嫁后一直没有与老人生活,自己打理整个家务事,还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和送终的丧葬事宜,自己理应获得责任田补偿款。在法院审理期间,妹妹阿梅看到哥哥生活还比较辛苦,于是向法庭表示自己名下的补偿款归哥哥所有。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哥哥阿胜在与老人共同生活期间为老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在分配补偿款时可以多分,确定其妹妹阿芹、阿英分别获得补偿款的10%,遂判决阿胜返还两个妹妹每人11645元。

    ■法官说法

    梅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卓军认为,补偿款如果是老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与老人共同生活又尽了赡养送终的一方可以多分补偿款,但不是全部占有,兄弟姐妹之间无论是否各自成家,在此种情形下分割老人责任田补偿款时,应本着依法、谦让的原则,为老人养老送终的一方要向兄弟姐妹们多解释多沟通,另一方也要多理解并支持尽孝道的一方,这既符合法律精神,也与道德传统并行不悖。

    不得侵占外嫁姐妹的补偿款

    兴宁市水口镇的彭某兰、彭某平、彭某梅、彭某标是同胞兄妹,三个妹妹在上世纪80年代末相继出嫁。现在她们听到娘家村民小组决定以1981年至1985年间在册人员为受分配主体分配山林,不论这一受分配的主体现已死亡或已出嫁,均进行等额分配。三姐妹也在补偿名单中,每人可得补偿款6.8万元,可是这些款项全部被哥哥彭某标领取了。在向哥哥讨要不成后,三个妹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判决被告彭某标返还给原告三姐妹征地补偿款每人6.8万元,共计20.4万元。

    ■法官说法

    陈卓军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陈卓军建议,外嫁女本身也要破除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观念,不要嫁出去就对老家不闻不问,应多回家照顾老人,帮扶娘家人,否则如果征地补偿款发生在继承的情形下,未尽赡养义务的外嫁女也可能不分或少分补偿款。

    补偿时多照顾困难兄弟

    2012年12月,陈某辉听到政府要建设新城区,将征收父母遗留的老房屋并给予补偿款。想到自己多年打工却仍然收入低下,别人在政府征地的过程中获得了大量的补偿款从而过上了好日子,也想利用此次机会捞多点好处改善自己的生活,于是他向哥哥提出分割房屋的六分之一给自己,这样就能稳拿补偿款的六分之一了。哥哥陈某彬则认为应该先扣除自己当初修葺房屋用去的3万多元后才能分割补偿款。急于求成的陈某辉听到后,认为哥哥是变相截留补偿款后再平分,情急之下说哥哥对自己没有养育之恩,还荒废了自己的学业,双方打起了嘴仗。

    原来,陈某彬的父母双双早亡,作为长子的他挑起了当家的重担,三十多年来,将未成年的三个妹妹和最小的弟弟陈某辉拉扯大,又赡养年迈的外婆,现老屋已经弃之不用。经过法院调解,哥哥与三个妹妹将老屋各自所有的部分的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分割给弟弟,希望在分配补偿款时让更多的份额改善弟弟的生活。

    ■法官说法

    陈卓军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即“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但继承法并没有对这种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权有所“补偿”,也就是说,父母死亡后,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扶养照应并不能在继承父母财产时有所倾斜。

    陈卓军建议,为了减少纠纷,家庭成员在得知土地、房屋可能被征收时,也可以协商并订立补偿款分配协议,从而避免争议,破坏“无价”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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