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冲动犯下错 致人轻伤被判缓
发布时间:2015-07-01 10:24:19
李某为某高中一年级的学生,与其同班同学王某素来不和。2014年7月18日因琐事发生纠纷,李某遂给被告人李琦打电话,称有人总欺负他,让李琦来帮他打仗。李琦遂和正在一起吃饭的被告人隋某、韩某及陈某说其朋友李某被欺负,要去学校帮忙,后四人乘坐韩某驾驶的黑色本田轿车赶到李某所在的中学。到达后,被告人隋某在李某的指认下,徒手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了殴打,后四人跳出校外驾车逃走,李某则返回教学楼,教师随即向警方报案。经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为:被害人王某腰背部右侧横突骨折,为轻伤。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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