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法院案件质量通报制度
发布时间:2015-08-10 09:36:00
一、为了强化案件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及时纠正案件中可能发生的错误,充分发挥审判监督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审监庭根据每月报结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件质量检查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对第一次检查出现的问题对主审人通报批评;对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对庭长通报批评,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通报范围是本院审判人员所审理、执行的各类案件。
四、通报内容包括事实证据部分、是非责任部分、运用实体法部分、执行程序法部分、法律文书、笔录等卷宗质量部分及诉讼费收缴部分。
五、对报结案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除通报批评外,将案件质量情况交考核汇总部门接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已报结的案件,审监庭发现问题并要求各业务庭承办人限期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将按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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